为加强学校饮食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服务中心”)资金管理,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,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学校财务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经费,是指服务中心财务室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。
第二条服务中心财务室为财务处派出机构,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。
第三条各项业务经办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,认真执行业务流程,履行审批手续,对经办的业务事项的合法性、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。
第四条根据开支的数额和职责分工,分别确定审批层级。经过审批程序后,方可办理款项支付手续。
(一)一次付款金额在3万元(含3万元)以下的,由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。
(二)一次付款金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(含30万)以下的,由服务中心负责人核实后,再经分管服务中心的后勤服务处领导审核,由后勤服务处负责人审批。
(三)一次付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,在履行第(二)款手续后,再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。
第五条按照一支笔审批原则,审批人一经确定,不得随意变更,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审批人。
(一)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,须变更审批人的,以学校任免文件日期为准,相应变更审批人。
(二)因审批人长时间(1个月以上)外出学习或出差外地,需临时委托他人审批的,须事先将受托人姓名、审批范围、授权期限,书面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备案。
(三)因工作需要,审批人对自己管辖的经费开支,授权他人行使审批权的,须将授权审批人的姓名、职务、审批范围,书面报后勤处和财务处,经两处负责人审核批准(必要时可报分管后勤校领导批准),方可授权审批。为明确责任,审批权一经授权他人行使,原审批人不得审批已授权经费的开支,但应承担对被授权审批人审批行为的监督责任,双方共同承担授权审批事项经济责任(委托书见附件)。
第六条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,支付款项1000元以上的,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,原则上不允许采用现金支付。因特殊原因需用现金支付的,须履行下列特别审批程序:
(一)单笔现金支付在1万元以下的,须事先将现金支付理由告知服务中心财务室,再经后勤处负责人和财务处副处长审批。
(二)单笔现金支付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,须事先将现金支付理由报告后勤处负责人和财务处副处长,并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。
(三)单笔现金支付在3万元(含3万)以上的,须事先将现金支付理由报告财务处处长审核,并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。
第七条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规定,不能办理未正确履行审批程序的业务。
第八条服务中心及财务室所经办的业务应当主动接受上级、学校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,承担相应的法律、经济责任。
第九条本办法自
2016年
5月
1日起
执行,原《关于印发贺州学院饮食服务中心经费开支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》校财〔2014〕2号同时废止,过去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规定为准。
第十条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、财务处负责解释。